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单位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向公安机关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二、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三、单位申请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系统》中投交下列材料:
(一)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副本、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购买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购销合同;
(四)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个人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个人及其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用途的证明材料;
(二)购买人填写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申请(签名并按拇指印);
(三)购买人到所在地公安禁毒部门提交购买申请,并协助易制毒化学品专管人员在《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系统》中填写相关个人信息,确认后打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五、不得超过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上限定的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六、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买证明。
七、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明确易制毒化学品在跨区域运输时,必须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并交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否则将拒绝车辆入厂。
八、积极配合公安,安监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九、定期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购买和使用情况。
十、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