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校对接南平产业发展的科技活动,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我校与南平市科技局合作,将设立专项经费,鼓励我校科技力量直接参与南平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南平市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升级和武夷新区建设的开展科技攻关和科技服务。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对接专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导向、引导作用。
资助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资助对象为对接南平产业发展的科技合作项目,优先支持围绕南平市高新技术改造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优势特色产业提升的项目,以及有产业化应用前景和关键共性问题的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真正体现科研与产业结合的项目。
第四条 资助项目研发内容应是尚未开展的工作,并且具有良好的实施基础,必须是团队项目,技术产权明晰,有明确可考核的技术、经济指标,对产业带动性强、辐射面广。项目成果能够在“5・13”、“6・18”上成功对接,并积极申报各级各类成果奖。
第五条 申请者须为我校在岗在编人员,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主持人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六条 申报项目要有合作单位。合作单位给予的项目横向经费,学校按1:0.5配套。
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对接项目的评审工作由校科研处组织,并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第八条 对接项目评审分校内专家评审、学术委员会推荐、校外专家评审三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 校内专家评审。校内评审专家分科技类和社科类两组,每组成员5人(其中组长1人),专家组成员应由本校相关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较深,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承担,有参加项目申报的应遵循回避制度。校内专家实行集中评审的方式,专家组经充分讨论,按1:1.5的比例推荐为入围项目,送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半数通过,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通过学术委员会审查的项目,方可推荐校外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校外专家评审。校外评审专家分科技类和社科类两组,拟由南平市发改委、南平市科技局、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工程学院等单位推荐的专
第十二条 审批立项。校科研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及项目类型,对所资助的申请人和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校科研处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为立项项目。此次立项的项目,对内按校内项目管理,对外可按横向项目宣传与报奖。
第十三条 项目下达。项目获得立项后,由南平市科技局、校科研处向项目负责人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并由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代表和校科研处签订项目合同书。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接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校科研处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合同需校长签章后方能生效),重大对接科研项目,校科研处应参与合同谈判与签订的全过程,重大科研开发合同或风险较大的技术合同,需进行法律见证、公证或技术保险,费用由合同签订的双方分担。
第十五条 对接项目合同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文本。对接项目合同订立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情况变化使条款需要更改的,可与委托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并报校科研处备案。
第十六条 对接项目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组长依据合同条款,安排项目实施的进度和经费开支。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对接项目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按《必赢nn699net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并按学校相关的财务制度报销。
第十八条 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违约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学校,并通知合同对方,依照合同法规进行处理。如对方有违约现象,项目组要及时向对方指出,并将情况反映到科研处,以便学校研究处理。同时,要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校科研处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中期和年度检查等工作。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学校项目管理的要求或合同的约定向校科研处报送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验收。合同约定出具验收证明的,项目组应向科研处提交验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具有重大应用价值或重大推广前景的横向科研项目,可申请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其鉴定证书等材料可视同为验收证明。
第二十二条 已完成的对接项目,项目组应填写《必赢nn699net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并及时到校科研处办理结题和经费结算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合同规定任务的违约责任,应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织单位承担。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违约的,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校科研处和项目委托方,依照合同法规进行处理。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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