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工作是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是科学评价项目成果,提高项目成果质量,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的鉴定结项工作,严把项目成果“出口关”,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6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正、民主、科学,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增强创新观念和服务意识,严把项目成果“出口关”,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做好项目成果鉴定验收工作,严把成果政治方向关,加强学风建设,严把成果学术质量关,注重诚信,崇尚精品,努力营造有利于理论创新和人才成长的学术研究环境,促使成果鉴定结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第三条 做好项目成果鉴定的组织工作。最终研究成果鉴定工作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实施,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成果结项材料及最终成果的审核和报送工作。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会议鉴定的方式,分类组织实施。
第四条 做好项目成果鉴定的审核工作。省社科规划办和科研管理部门要本着对省社科规划项目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审核项目成果。科研管理部门要协助省社科规划办做好最终成果鉴定结项申请材料和经费决算的审核工作,切实做到严谨高效。
重点审查最终成果的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最终成果是否公开出版、是否符合研究计划和学术规范,《鉴定结项审批书》填写是否规范,主要阶段性成果是否真实以及是否与项目研究相关,审核结项审批书与立项申请书的成果名称、成果形式、成果字数、原计划完成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信息是否一致等。
对照预算仔细核对决算,对于存在未附财务明细账、决算与预算严重不符、经费使用违规等问题的,要及时退回并要求整改。
审核成果及结项材料的真实性,按结项审批书要求签署明确、负责的意见。
结项鉴定具体要求:
1、提交1份《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
2、提交1份《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鉴定》;
3、《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鉴定》;
材料统一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按最终成果简介、公开发表的阶段性成果(包括期刊封面、目录及内容,需标注项目批准号)、最终成果等的目录排序,并附上省部级以上单位成果采纳证明或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运用的证明,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经费开支明细账凭证后,制作《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鉴定》A3封面纸装订成册。
4、(1)(2)材料的电子文本各1份,文本格式要求宋体四号字。
第五条 做好项目成果通讯鉴定和审批工作。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报送的结项材料及成果情况,组织同行专家匿名通讯鉴定或者会议评审,根据专家意见,统计分数,决定项目是否结项及成果鉴定等级。严格把关,凡政治方向有问题,一律不能结项。学术质量低劣的成果,暂缓结项。
第六条 结项受理及审批期限。自项目资助期满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将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提交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收到结项材料后,应办理登记手续,3个月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通讯鉴定专家库。专家库要具有动态性和开放性,省社科规划办要不定时补充完善专家库,各相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不断充实学术造诣深、信誉好、作风正、责任感强的专家。省社科规划办和各相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共同负有对专家信息严格保密和充分尊重专家权誉的职责。严禁利用专家库从事与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无关的工作。
第八条 规范通讯鉴定专家的遴选工作。省社科规划办独立遴选鉴定专家,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具体流程是:一般每项成果从通讯鉴定专家库中遴选3位同行专家进行鉴定。其中,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最多1人,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项目成果的鉴定专家。
第九条 实行双向匿名通讯鉴定制度。项目负责人申请鉴定结项时,不得在鉴定成果中注明本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如有注明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审核时要注意隐去。省社科规划办将研究成果和《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通讯鉴定表》以电子版形式提供给鉴定专家,不提供项目其他材料。
第十条 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鉴定专家信誉档案制度。鉴定专家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恪守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记入省社科规划办的信誉良好专家档案,并在省社科联网站等定期公布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名单。对于不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不再聘用。信誉记录将作为省社科规划办在以后资助立项、项目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建立鉴定意见反馈机制。对于鉴定不合格的成果,省社科规划办将下发暂缓结项通知,并真实、准确地反馈鉴定专家的意见,自收到暂缓结项通知起,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课题组团队根据鉴定专家的意见,深化研究成果,半年内再次提交鉴定。对于通过鉴定不要求修改的成果,省社科规划办下达结项证书时,将鉴定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反馈鉴定意见时,对鉴定专家的姓名、单位等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建立鉴定结果复议制度。项目负责人对经鉴定不予结项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项目负责人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有3名(含)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请,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同一项目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鉴定结果公告制度。为方便广大社科工作者及时了解跟踪鉴定结项情况,省社科规划办应及时在省社科联网站发布鉴定结项信息,建立项目结项鉴定成果月公告制度。
第十四条 实行成果先鉴定后出版制度。计划出版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主要指专著)要先鉴定后出版。少数项目成果确需先出版的,须报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出版的,视为项目负责人自行终止相关资助协议,省社科规划办将按有关规定追回或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五条 实行成果评估指标体系。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省社科规划办根据3位专家的鉴定意见和鉴定分数,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四个等级的量化标准分别是:
“优秀”:①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②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85分以上;③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优秀”。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同)。
“良好”:①未达到“优秀”等级;②平均分在75分(含)以上;③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75分以上;④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良好”(含)以上。
“合格”:①未达到“良好”等级;②平均分在65分(含)以上;③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④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合格”(含)以上。
“不合格”的标准是指低于“合格”等级的标准。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凡成果鉴定等级经省社科规划办核定为“合格”以上的,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颁发《省社科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中注明最终鉴定等级。鉴定等级为“优秀”的成果,省社科规划办将有选择有重点地组织出版和宣传。鉴定等级为“不合格”但确有修改基础的成果,项目负责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二次鉴定。首次鉴定为“不合格”且没有修改基础,以及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的成果,则予以撤项,并追回或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十七条 免于送同行专家鉴定。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达到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免于送同行专家鉴定:
(一)重大项目成果在权威期刊(权威期刊名单以省社科规划办每年发布的期刊为准),《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摘视同在国家级权威刊物发表文章发表一篇以上学术论文,或项目成果有省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应用采纳证明、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运用;
(二)重点项目成果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的,或项目成果有省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应用采纳证明、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运用;
(三)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成果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一篇以上学术论文的,或项目成果有省部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应用采纳证明、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四)项目成果获得我省设区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一等奖级以上奖励的,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三等奖级以上奖励的;
(五)项目成果主要内容入编省社科联《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要报》一次以上的;
(六)特别委托项目申请免于同行专家鉴定的,原则上参照上述免于同行专家鉴定条件,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项目成果鉴定劳务费。每个立项的省社科规划项目预留经费中统一列支1500元用于项目成果鉴定劳务费,免鉴定项目除外。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产生的费用,从该项目预留的经费中再次扣除。
第十九条特别委托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鉴定原则上应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实施。涉密等特殊委托项目由委托单位负责实施与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将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提交委托单位,项目鉴定由委托单位组织实施,省社科规划办依据委托单位出具的结项证明材料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检查清理制度。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省社科规划办应定期开展在研项目检查清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终止和撤销制度。项目被省社科规划办作出终止项目实施或撤销项目决定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社科规划办将按照《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省社科省社科规划办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附件: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2015年6月修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