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营造优良学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精神。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反对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必赢nn699net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教师)、各类学生,及以必赢nn699net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必赢nn699net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细则
第四条 在科研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一)树立法治观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图件、程序等,必须注明原始文献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
(三)在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等学术活动中,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
(四)教师在岗、学生在读期间不得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取得的一切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须征得学校同意。学生学位论文应在扉页注明所有权属于必赢nn699net。
(五)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正规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学术论文已经有第一种文字或第一次发表后,如需要用第二种文字或第二次发表必须征得原载体的同意并注明。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六)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新的科研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七)在科技研究中,必须真实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试验记录和实验报告等由实验室或课题组保存。
(八)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九)合作成果应按其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排序,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发表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导师应对指导的学生论文严格把关,署名时应对其负责。
(十)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表现
第五条 在从事科研、教学以及相关工作和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一)教师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表现:
1.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未标明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及出处,或所引用的部分构成了自己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2.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雇用(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3.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4.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5.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导师在自己未参加工作的学生成果中署名,或将学生的作业、论文以导师个人名义发表、结集出版。
6.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7.在参与各种推荐、项目评审、成果评奖、鉴定验收、论文答辩、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8.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的行为与表现。
(二)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表现:
1.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2.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或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学位论文。
3.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成果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
4.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5.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或提供伪造的导师或专家签名、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6.未参加实际研究,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等。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或公开宣布。
8.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与表现。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处理
第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
(一)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教师,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校内通报批评;
2.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
3.缓聘、不聘直至上报申请撤销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消相应的工资福利、职岗津贴待遇;
4.撤销相关的荣誉称号,追回相应的奖励,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二)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2.警告、严重警告;
3.记过、留校察看;
4.开除学籍;
5.在校期间,均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依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并视情况通报所在单位;
6.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剽窃行为者,学校不授予学位,已经授予学位的,撤销已授学位。
第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
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学术规范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在接到实名举报后15天内,汇同被举报人所在系部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和解释,再以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案调查。
(二)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有可能,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校方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学术委员会应在该事件立案的同时组成包括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的专家在内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应在立案后45天内向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三)学术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对该报告进行审议,做出明确调查结论及相应处理建议,并将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四)被举报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15天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五)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复议申请后的20天内通知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重新审查。
复议审查可以以书面审查形式进行,也可以听证会形式进行;复议必须在30天内完成,复议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举报人。复议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六)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实行不公开原则,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七)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