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以下简称“基地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基地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基地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切实把基地建设成为我省研究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阵地,成为我省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决策咨询、学术交流、信息资料和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示范窗口,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5月修订)、《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实施细则》(2020年3月修订),结合实际,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地项目是福建省社科基金项目主要类别之一,旨在鼓励基地围绕研究方向,瞄准学科前沿,发挥整体优势,凝炼研究选题,推出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科研成果;旨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全局性、前瞻性、针对性研究,加快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出具有理论深度、实践价值,能为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智库成果。
第三条 基地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社科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基地学术委员会、基地要切实履行好《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暂行)》赋予的职责,严把基地项目的“入口关”和“出口关”,切实维护基地项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 基地每年度应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围绕基地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确定年度研究选题。选题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鲜明的问题意识和较强的创新价值。通过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将年度研究选题报省社科规划办,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派人参加基地学术委员会会议,省社科规划办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会。基地要做好会议记录和材料存档留底工作。
基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充分发挥基地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第五条 年度研究选题确定后,由基地拟定年度基地项目的申报通知,通过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单位官方网站发布。
第六条 基地项目申请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处级以上(含)领导职务且具有学术研究基础。
在研的省部级以上(含)各类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申报。学术带头人申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选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 基地项目申请人必须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论证活页》。
第八条 基地应在申报截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审查资料进行复核。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者不符合选题要求或申报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由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基地共同组织同行专家,对申请人的项目进行匿名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基地要做好评审材料的审核和存档留底工作,以便相关部门核查。
第十条 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基地根据评审结果,按照项目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根据项目立项数确定拟资助项目。
拟资助项目须经基地学术委员会会议或通讯会议研究,会议须半数委员参加才能召开,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派人参加基地学术委员会会议,省社科规划办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会。基地要做好会议记录和材料存档留底工作。
学术委员会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拟资助项目须获得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的赞成票。基地项目实行回避制度,有申报项目的委员投票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拟资助项目须由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单位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实名书面意见,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对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复审请求,省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对公示后的资助项目情况,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申请人。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第十二条 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基地主任须在项目《申请书》上签字,通过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立项,并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基地项目的研究起始时间以省社科规划办立项通知书下达的立项日期为准。基地项目基础研究期限为3年,应用研究期限为2年。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向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基地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基地项目每年度立项数为2~5项,每项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6万元,具体立项数由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基地共同研究确定。资助经费从省社科规划办投入的基地建设经费中开支,差额部分可以从依托单位每年投入的配套等基地建设经费中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 为增强基地的开放性,基地应允许依托单位外的专家学者参与基地项目申报。依托单位外的项目申请人,在项目获得立项后应与基地签订项目研究合同,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基地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验收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除外。
基地项目最终成果通过知网进行查重检测后再办理鉴定验收手续。项目负责人须提供查重报告,查重检测率超过20%的项目不得办理结项。
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基地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基地项目成果达到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免于送同行专家鉴定:
(一)基地项目成果在权威期刊(权威期刊名单以省社科规划办发布的期刊为准)上发表1篇(含)以上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发表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含网络版期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摘的;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上发表1篇(含)以上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理论文章的;项目成果得到在职省部级(含)以上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的;
(二)项目成果获得我省设区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奖励的,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含)奖励的;
(三)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入选省社科联《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要报》、省委政策研究室《调研文稿》、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报告》、省委改革办《福建改革财经情况》的;
(四)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类的基地项目可先出版后结项,由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可以给予免鉴定结项(具体出版社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发布的最新名单)。
第十七条 所有项目成果在期刊上发表或报送有关部门作决策咨询参考时必须注明基地项目名称和项目批准号,否则不予确认。项目成果为专著公开出版的,必须注明基地名称和项目批准号。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省社科规划办不定期开展在研项目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基地项目研究和管理应遵守《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5月修订)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政研[2021]6号)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基地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闽社科规办[201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