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化工技术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生态与资源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20-01-01浏览次数:37

绿色化工技术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绿色化工技术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GCT)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二章  组织结构和组成人员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一般总人数不超过15人,实验室所在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生态技术和其它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经福建省科技厅批准。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重点实验室聘任,并报福建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    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    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科研活动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     审议学科方向设置、重大学术活动、重大科研计划方案和高水平人才培养和吸收;

(三)     审议评价科研成果,推动重点实验室的开放与交流;

(四)     审议和检查实验室的自主和开放课题的申请和执行情况;

(五)     检查实验室建设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六)     省科技厅、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学术机构、实验室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中国科学院或依托单位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实验室的发展战略。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作出表决。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主任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四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绿色化工技术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

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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