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院学〔2017〕59号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令第41号),以及《必赢nn699net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入学资格,并在我校学习的各类全日制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处或学生所在学院、(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学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科研成果除外;
(二)取消评选时间范围属当学年的各种校、院级奖励或荣誉称号,并追回相应已获得的奖励金,科研奖励除外;
(三)取消其当学年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和社会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四)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免去其当学年学生干部职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取消的权益。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到期按照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期间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考察,到期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时,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申请提前结束第六条所规定的处理。申请的具体程序如下:学生申请,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议,经校学生处审核,报请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结束第六条规定的处理。
第十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后,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有关费用,学生返程路费自理。
第十二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视听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个人的陈述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部)的学生违纪错误事实认定书及有关单位的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等;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三条给予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一)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学生违纪错误事实认定书、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部)具体办理;
(二)对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学生违纪错误事实认定书等原始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学生处审查,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五)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学院(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学校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为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次日。
第十九条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及擅自离校逃避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再犯者;
(五)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情节、后果严重者;
(八)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的。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在内。
分则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按国家相关法律和学校有关处分实施细则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代写学位论文、买卖学位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发布代写作业、代课、代考、代写学位论文,买卖学位论文等信息者,或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多次旷课,累计计算旷课学时;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按每天六学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连续或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旷课达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六)因旷课受警告处分后,又连续或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因旷课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又连续或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因旷课受记过处分后,又连续或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因旷课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又连续或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案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校园卡账号和密码及其它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三十一条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学生社区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社区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学生公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六)对无故晚归学生宿舍,并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或屡教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私接电源或违规使用电器等违章用电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起火警、火灾者,视其危害程度,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助学金等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三)恶意骚扰、恐吓、侮辱、诽谤、威胁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将个人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及其它证件或证明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D、电子邮箱等个人网络账号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编造或者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它虚假、有害信息,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通过网络攻击、诽谤、侮辱单位或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他人ID、电子邮箱等个人网络账号,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登入非法网站或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组织旅游、探险等业务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有损害学校声誉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广告、新闻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经校长工作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条例和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