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会委员会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二、工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认真发表意见,经充分讨论后由主持人归纳集体做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双方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或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请示后,再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四、工会全委会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召开,到会委员须达半数以上会议方可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参加人员可扩大到不是委员的院系分工会主席和直属工会小组组长。
五、工会全委会议决的内容是:
1、传达学习上级工会和校党委有关工会工作的指示和文件,研究在贯彻执行的实施方案;
2、审议通过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工会大额经费支出事项;
4、讨论决定基层分工会的设置、撤销及分工会主席人选的审批;
5、讨论制定校工会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6、研究决定校工会开展的以及向上级工会推荐的各类表彰事项;
7、审议决定召开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8、选举校工会主席、副主席;
9、讨论决定上级工会、校党委提交的其它重要事项。
六、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者应事前向主持人请假。
七、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