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解读新修改的审计法

发布者:巡察办管理员2发布时间:2021-11-05浏览次数:41

    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法是审计领域的基础法律,制定于1994年,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作出第一次修改,此次为第二次修改。


    审计法施行20多年来,对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审计法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党对审计工作的统一领导,为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提供了法治保障。


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作用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介绍,此次修改审计法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此次修法明确规定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同时,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扩大审计监督范围,推进审计全覆盖,从而为强化审计监督,完善审计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有利于完善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监督行为,进一步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此次修法进一步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完善了审计监督职责,坚持权责相符原则,既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又严格规范审计行为,完善审计程序,从而为提升审计监督效能,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审计队伍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是有利于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此次修法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同时强化了审计结果运用,并进一步强调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


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本次审计法修改主要围绕扩展审计监督范围、完善审计机关权限、严格规范审计行为、明确审计整改和监督责任等方面对现行审计法作了进一步完善。这些修改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审计制度改革,解决审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据介绍,此次审计法修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此次审计法修改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健全审计工作报告机制,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监督的支持作用。此次审计法修改明确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扩展审计监督范围,推进审计全覆盖。此次审计法修改在现行审计法规定的相关审计范围的基础上,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纳入审计范围,并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此次审计法修改一方面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必需的权限,为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另一方面,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规范审计权力运行、强化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制约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构建日臻完善的监督和制衡机制。


    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此次审计法修改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同时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注重发挥审计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重要作用


    “本次审计法修改全面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对于维护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促进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黄薇说。


    黄薇举例说,比如,本次审计法修改突出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相衔接,将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作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履行的保密职责和义务。


    再如,本次审计法修改注重发挥审计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明确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等。


    “这些规定对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黄薇说。(记者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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