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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防控法律知识须知

学生处   发布时间: 2020-03-12   信息员:

防控疫情,需要全国人民参与其中,或身处抗击一线勇敢逆行,或自愿捐赠奉献自己的力量,或自觉隔离“在家就是做贡献”,大家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共克时艰。防控疫情,要靠科学,当然更离不开法治。在这场疫情防控当中,我们又应该注意哪些,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你想知道的法律问题,在这里都能找到答案!

一、重点人员及时报告真实行程和病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一】:警情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020年2月10日, 泗县公安局对王某波(男, 50岁,泗县泗城镇人,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正隔离治疗)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 2020年1月22日,王某波驾驶车辆到宿州东高铁站接其从武汉返回的大女儿王某蝶回到家中。王某波明知王某蝶从重点疫区返回,且2月2日和2月7日,其妻子常某艳和二女儿王某慧相继出现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症状,却没有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和泗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命令,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仍然擅自与不特定的人员接触,导致其家庭成员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其行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相关法条规定,泗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波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警方提醒: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排查工作,如实报告个人及家人异常症状、往返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 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

【案例二】广东:四人未主动上报被立案侦查

据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2日通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今年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

期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2月2日,该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二、积极配合检疫人员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

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款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积极传播正能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在全国人民都在积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陇西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迅速行动,依法查处一起利用快手短视频平台寻衅滋事案件。

2020年1月28日,有网民为取乐和发泄自己不满情绪在快手短视频平台,上传了一段32秒的视频,用侮辱性言语谩骂武汉人,该视频被网民下载,在微信群、朋友圈和微博大量传播。在全国人民都在众志成城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而努力的时候,此视频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我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郭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

陇西网警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积极传播网络”正能量,团结一心,共同抗击疫情。

四、正确看待隔离的防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遵守学校相关纪律,不提前返校。

(一)防控疫情是当前重中之重。2月3日,2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一名是风景园林艺术学院的研究生,一名是葡萄酒学院的本科生,因私自提前返校受到警告处分。

(二)2月4日,江西理工大学、景德镇陶瓷大学两名学生在确认收到不得提前返校的通知后,仍然不顾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全省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要求,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目前,两所高校已对提前返校学生作出严重警告处分。

(三)2月25日,陕西理工大学对一名大四学生私自返汉进行教育处理。文旅学院大四高某,在网上看到汉中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13号通报后,自认为汉中已经解禁,便私自返回汉中某小区出租屋。文旅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该生严重警告处分。目前,该生已被劝返。

六、 正确对待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统计收集和泄露行为。

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防控过程中,出现了个人信息被公开在网络上并大量传播的个别现象,这些信息不仅涉及到个人的姓名,年龄,航班号等,也涉及到家庭住址、电话甚至完整的身份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我们建议,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收集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人信息时,同学们应积极履行配合的法定义务。当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保密义务,若出现个人信息不当泄露行为,我们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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